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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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如經否決,對於同一總統,原聲請人不得再為罷免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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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第 11 條的解釋,如果罷免案經否決,對於同一位總統,原聲請人不得再提出罷免的聲請。這意味著一旦某個罷免案被否決,相同的聲請人不能再次提出對該總統的罷免要求。 這一條的參考資料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第 11 條本身。+
- 聲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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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