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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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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對於總統向國民大會提出彈劾案時,國民大會應將總統之罷免與否為決議。 前項決議,以出席國民大會代表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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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第 10 條規定了關於總統彈劾案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當總統向國民大會提出彈劾案時,國民大會必須進行決議,以決定是否罷免總統。如果要罷免總統,則需要國民大會代表三分之二的出席人數同意。具體適用情況可以參考最新版本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案例或裁判書。

  • 彈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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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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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第 10 條規定:「監察院對於總統向國民大會提出彈劾案時,國民大會應將總統之罷免與否為決議。 前項決議,以出席國民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