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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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之罷免,依左列規定之程序。 一、罷免聲請書應敘述理由,並須有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六分之一以上之代表簽名蓋章,方得提出。 上述聲請書,連同簽署人姓名,應由國民大會秘書長於收到後,即行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如無人否認簽署之事實,或雖有否認而簽署人仍足六分之一時。應將聲請書咨送立法院院長。 二、立法院院長接到罷免聲請書後,應即將副本一份咨送總統,並召集國民大會於一個月內舉行臨時會。 三、總統得於收到上述副本後,向國民大會提出答辯書。 上述答辯書,應即由國民大會秘書處公告之。 四、罷免案之表決,用無記名投票法,以代表總額過半數之贊成票通過之。 罷免案通過後,國民大會主席團應即正式通知總統,總統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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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第 9 條的规定,罢免总统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罢免申请书必须陈述理由,并需要有国民大会代表总额六分之一以上的代表签名盖章才能提出。 参考资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第 9 條第一款。 2. 当收到罢免申请书后,立法院院长应立即将一份副本转交总统,并召集国民大会在一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 参考资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第 9 條第二款。 3. 总统在收到上述副本后,可以向国民大会提交答辩书。 参考资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第 9 條第三款。 4. 关于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法,需要代表总额过半数的赞成票通过。 参考资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第 9 條第四款。 一项具体的参考案例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第 9 條第四款规定的罢免案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法,并需要过半数的代表赞成票通过的情况下,国民大会主席团会正式通知总统,总统应该立即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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