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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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對就任未滿十二個月之總統,不得聲請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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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對於就任未滿十二個月的總統是不得提出罷免請求的。這意味著在總統就任前的第一年內,國民大會代表無法要求該總統被罷免。這一規定旨在確保新上任的總統有足夠的時間履行職責,避免因短期執政而造成政治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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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