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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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之總統、副總統,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任。 首屆總統、副總統,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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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第 7 條規定: 1. 當選之總統、副總統,在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任。 參考法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舊 36.03.31 制定) 第 7 條 (無參考資料提供) 根據該條規定,當選的總統或副總統將在現任的總統或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 2. 首屆總統、副總統,在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 參考法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舊 36.03.31 制定) 第 7 條 (無參考資料提供) 根據該條規定,首屆總統或副總統將在當選後的二十天內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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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