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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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之當選證書,應由國民大會主席團分別致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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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第 6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當選證書,應由國民大會主席團分別致送。 根據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6 條的規定,總統、副總統當選者將獲得當選證書。該證書應由國民大會主席團分別致送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這意味著當選者必須透過國民大會主席團才能獲得合法的當選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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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