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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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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之當選證書,應由國民大會主席團分別致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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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第 6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當選證書,應由國民大會主席團分別致送。 根據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6 條的規定,總統、副總統當選者將獲得當選證書。該證書應由國民大會主席團分別致送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這意味著當選者必須透過國民大會主席團才能獲得合法的當選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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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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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第 6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當選證書,應由國民大會主席團分別致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