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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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副總統候選人之提名與選舉程序,準用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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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第5條,關於副總統候選人的提名和選舉程序,適用前條的規定。前條指的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條,候選人提名的相關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候選人需要符合一定的資格要求,才能被提名為副總統候選人。具體的提名和選舉程序可以在法條原文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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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