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國民大會應於翌日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法定同意票數時,總統得於會期內補提人選咨請國民大會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16條的規定,當同意權行使完成後,國民大會應該在隔天將結果回覆給總統。如果被提名的人未獲得法定同意票數時,總統可以在會期內提出另一個候選人,並向國民大會請求同意。這表示總統有權在會期內提出新的候選人選。但是,關於此法條具體的解釋和相關案例,目前沒有提供更進一步的資料。
立法沿革 1 版
(0811030 制定)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國民大會應於翌日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法定同意票數時,總統得於會期內補提人選咨請國民大會同意。
立法理由明定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之後續程序,除規定國民大會應於翌日將同意權行使之結果咨復總統,以免稽延外。另對被提名人未獲法定同意票數不獲同意時,總統得視需要,於國民大會該次臨時會之同一會期內就不獲同意之名額補提人選,咨請國民大會再循相同程序行使同意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1030 制定)
明定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之後續程序,除規定國民大會應於翌日將同意權行使之結果咨復總統,以免稽延外。另對被提名人未獲法定同意票數不獲同意時,總統得視需要,於國民大會該次臨時會之同一會期內就不獲同意之名額補提人選,咨請國民大會再循相同程序行使同意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