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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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提名人之同意,以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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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15條的規定,對於被提名人的同意,需要國民大會代表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且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方可決定。
立法沿革 1 版
(0811030 制定)
對被提名人之同意,以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之法定人數,與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同意所需法定人數規定相同,較修改憲法程序所需人數為低,以期公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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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030 制定)
明定之法定人數,與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同意所需法定人數規定相同,較修改憲法程序所需人數為低,以期公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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