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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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權票印列被提名人之姓名,由代表以無記名方式就其姓名上端「同意」或「不同意」欄內,加蓋圈戳,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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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14條規定,國民大會的代表行使同意權時,可以在同意權票的被提名人姓名上方的「同意」或「不同意」欄內,以無記名方式加蓋圈戳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這個法條的範例可以是國民大會的代表在同意權票的被提名人姓名上方的「同意」或「不同意」欄內,加蓋圈戳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立法沿革 1 版
(0811030 制定)
同意權票印列被提名人之姓名,由代表以無記名方式就其姓名上端「同意」或「不同意」欄內,加蓋圈戳,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立法理由明定同意權票製作格式及行使同意權投票採取無記名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1030 制定)
明定同意權票製作格式及行使同意權投票採取無記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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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