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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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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於聽取審查報告後,應即對左列各款被提名人之同意與否,分別舉行投票: 一、司法院院長。 二、司法院副院長。 三、大法官。 四、考試院院長。 五、考試院副院長。 六、考試委員。 七、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13條的規定,當國民大會聽取審查報告後,應對以下被提名人進行投票,以確定是否同意其提名: 一、司法院院長。 二、司法院副院長。 三、大法官。 四、考試院院長。 五、考試院副院長。 六、考試委員。 七、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的第13條所列舉的被提名人,國民大會應分別對其進行投票,以表達是否同意其提名。這些被提名人包括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考試院副院長、考試委員以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參考資料: -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 《中華民國憲法》 - 《中華民國法律》

立法沿革 1

(0811030 制定)

大會於聽取審查報告後,應即對左列各款被提名人之同意與否,分別舉行投票:   一、司法院院長。   二、司法院副院長。   三、大法官。   四、考試院院長。   五、考試院副院長。   六、考試委員。   七、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立法理由明定同意權之行使,應於大會聽取審查報告書後立即為之。依憲法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兼任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不兼任考試委員,由總統分別提名,國民大會自應分別行使同意權。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爰依上開意旨,明定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應合併為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1030 制定)

明定同意權之行使,應於大會聽取審查報告書後立即為之。依憲法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兼任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不兼任考試委員,由總統分別提名,國民大會自應分別行使同意權。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爰依上開意旨,明定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應合併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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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 13 條規定:「大會於聽取審查報告後,應即對左列各款被提名人之同意與否,分別舉行投票: 一、司法院院長。 二、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