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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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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審查完竣後,應提出資格審查報告書,送請大會行使同意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 12 條,審查會在完成審查後應提出資格審查報告書,然後將報告書送交給國民大會,以便行使同意權。這表示審查會在審查完畢後,應將其結果以報告書的形式呈現,然後提交給國民大會審查並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 12 條

立法沿革 1

(0811030 制定)

審查會審查完竣後,應提出資格審查報告書,送請大會行使同意權。

立法理由審查會以審查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法定資格為目的,於審查完竣後,自應提出資格審查報告書,送請大會做為行使同意權之基本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1030 制定)

審查會以審查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法定資格為目的,於審查完竣後,自應提出資格審查報告書,送請大會做為行使同意權之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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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 12 條規定:「審查會審查完竣後,應提出資格審查報告書,送請大會行使同意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