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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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審查完竣後,應提出資格審查報告書,送請大會行使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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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 12 條,審查會在完成審查後應提出資格審查報告書,然後將報告書送交給國民大會,以便行使同意權。這表示審查會在審查完畢後,應將其結果以報告書的形式呈現,然後提交給國民大會審查並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 12 條
立法沿革 1 版
(0811030 制定)
審查會審查完竣後,應提出資格審查報告書,送請大會行使同意權。
立法理由審查會以審查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法定資格為目的,於審查完竣後,自應提出資格審查報告書,送請大會做為行使同意權之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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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030 制定)
審查會以審查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法定資格為目的,於審查完竣後,自應提出資格審查報告書,送請大會做為行使同意權之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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