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審查會以公開方式行之。必要時得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改開秘密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11條,審查會應以公開方式進行。但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經過過半數出席代表的同意,改為開秘密會議。 這意味著審查會通常應以公開方式進行,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果出席代表的過半數同意,則可以改為以秘密會議的形式進行。這可能是出於某些敏感或機密的考慮,例如討論涉及國家安全或個人隱私的議題。 然而,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目前並沒有具體的範例與該條法規相關。因此,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811030 制定)
審查會以公開方式行之。必要時得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改開秘密會議。
立法理由明定審查會原則上應採公開方式進行,俾符一般民主程序。惟若出席代表過半數認為有開秘密審查會之必要時,自應許例外以秘密方式行之,此與一般立法程序及司法程序均以「公開為原則、秘密為例外」之理由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1030 制定)
明定審查會原則上應採公開方式進行,俾符一般民主程序。惟若出席代表過半數認為有開秘密審查會之必要時,自應許例外以秘密方式行之,此與一般立法程序及司法程序均以「公開為原則、秘密為例外」之理由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