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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1.11.04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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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長應將總統提名咨文送由主席團提報大會交付審查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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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審查會應分別依司法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有關規定,就被提名人之資格進行審查。
  2. 審查會對被提名人之資格如有疑義,得通知其補充資料或為口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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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開會時,得通知被提名人到會說明。代表得就被提名人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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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以公開方式行之。必要時得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改開秘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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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於聽取審查報告後,應即對左列各款被提名人之同意與否,分別舉行投票: 一、司法院院長。 二、司法院副院長。 三、大法官。 四、考試院院長。 五、考試院副院長。 六、考試委員。 七、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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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權票印列被提名人之姓名,由代表以無記名方式就其姓名上端「同意」或「不同意」欄內,加蓋圈戳,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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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提名人之同意,以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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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權行使之結果,國民大會應於翌日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法定同意票數時,總統得於會期內補提人選咨請國民大會同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81.11.0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