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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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長應將總統提名咨文送由主席團提報大會交付審查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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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4條,國民大會秘書長應將總統提名咨文送由主席團提報大會交付審查會審查。這表示國民大會秘書長負責將總統提名咨文提交給主席團,以便由大會交付審查會進一步審查。
立法沿革 1 版
(0811030 制定)
國民大會秘書長應將總統提名咨文送由主席團提報大會交付審查會審查。
立法理由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之對象,為司法、考試、監察三院之重要成員,至關重要。本條明定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應先經審查會之審查程序,以求慎重。並依據國民大會議事慣例規定交付審查之程序,亦即由秘書長將總統之提名咨文送由主席團提報大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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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030 制定)
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之對象,為司法、考試、監察三院之重要成員,至關重要。本條明定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應先經審查會之審查程序,以求慎重。並依據國民大會議事慣例規定交付審查之程序,亦即由秘書長將總統之提名咨文送由主席團提報大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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