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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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之行使,由總統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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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 3 條規定,國民大會同意權之行使由總統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來進行。根據此法條,當需要進行國民大會的相關事務時,總統有權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這個法條確立了總統在國民大會運作中的權限。 參考資料: 1. 臺灣立法院網站 -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GYLNO=0096053001&EXNO=0096053001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總統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是符合法律所要求的。 範例: 一個案例將是在1992年時,國民黨當時的總統李登輝就曾經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進行有關憲政改革的討論和相關事務的決策。這個例子顯示了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 3 條的應用場景。
立法沿革 1 版
(0811030 制定)
國民大會同意權之行使,由總統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為之。
立法理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明定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之集會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1030 制定)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明定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之集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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