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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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查會應分別依司法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有關規定,就被提名人之資格進行審查。
- 2.審查會對被提名人之資格如有疑義,得通知其補充資料或為口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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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及的「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 9 條」,其內容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所述,審查會在進行被提名人資格審查時,應參照司法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這表示審查會需要按照這些法規的規定,對被提名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2. 根據該條第二項所述,如果審查會對被提名人的資格有疑義,他們可以要求被提名人提供補充資料或進行口頭說明。 以下是相關的參考資料: - 司法院組織法:司法院組織法規定了司法院的組織形式、權限等相關事項。根據該法規,司法院擁有訴訟審判、監察公務人員、審議司法人事等職權。這進一步說明了審查會在審查被提名人資格時應參照司法院組織法的原因。 - 考試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規定了考試院的組織形式、權限等相關事項。根據該法規,考試院擁有監察官考試、公務人員考試、考績察核等職權。這進一步說明了審查會在審查被提名人資格時應參照考試院組織法的原因。 - 監察院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規定了監察院的組織形式、權限等相關事項。根據該法規,監察院擁有監察公務員、處理告發案件、調查興報案件等職權。這進一步說明了審查會在審查被提名人資格時應參照監察院組織法的原因。 儘管實在找不到完全相符的案例來舉例說明,但根據這些法規的內容,可以推斷審查會在審查被提名人資格時應該遵循相應法規的要求,以確保被提名人的資格合法。
立法沿革 1 版
(0811030 制定)
審查會應分別依司法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有關規定,就被提名人之資格進行審查。 審查會對被提名人之資格如有疑義,得通知其補充資料或為口頭說明。
立法理由審查會所審查者,為提名人選是否符合法定資格。至於提名人選是否適任,則由國民大會代表於行使同意權投票時認定之。司法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及監察院組織法對於相關人員均已設有或應設有資格規定,國民大會審查提名人選之審查會,自應分別依照各該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確認被提名人之適格性。爰於第一項明定之。本條第二項明定審查會對被提名人之資格如有疑義,得通知被提名人補充資料,或到會口頭說明,以求詳盡確實。
- 司法院組織法法規
- 考試院組織法法規
- 監察院組織法法規
審查會所審查者,為提名人選是否符合法定資格。至於提名人選是否適任,則由國民大會代表於行使同意權投票時認定之。司法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及監察院組織法對於相關人員均已設有或應設有資格規定,國民大會審查提名人選之審查會,自應分別依照各該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確認被提名人之適格性。爰於第一項明定之。本條第二項明定審查會對被提名人之資格如有疑義,得通知被提名人補充資料,或到會口頭說明,以求詳盡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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