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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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應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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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8條,審查會必須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的出席,才能開會。
立法沿革 1 版
(0811030 制定)
審查會應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立法理由明定審查會之出席法定人數。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國民大會係以代表三分之一為法定開議人數;為求審查程序之慎重,爰規定審查會應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以提高其法定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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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030 制定)
明定審查會之出席法定人數。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國民大會係以代表三分之一為法定開議人數;為求審查程序之慎重,爰規定審查會應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以提高其法定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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