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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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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設召集人十一人,由代表互選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6條的規定,審查會的召集人由代表互選產生。這表示審查會的成員將根據代表進行互選,以確保審查會的成員代表各方的利益。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國民大會要討論特定議題,審查會的召集人將由代表們互選產生,以確保不同利益群體的聲音都能在討論中被納入考量。

立法沿革 1

(0811030 制定)

審查會設召集人十一人,由代表互選之。

立法理由審查會審查提名人選,應設召集人主持審查會之進行。本條明定召集人由代表中互選產生,以符合民主程序。又因審查會一一審查被提名人之資格,需一定時日,爰酌定召集人為十一人,以利輪流主持會議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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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030 制定)

審查會審查提名人選,應設召集人主持審查會之進行。本條明定召集人由代表中互選產生,以符合民主程序。又因審查會一一審查被提名人之資格,需一定時日,爰酌定召集人為十一人,以利輪流主持會議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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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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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 6 條規定:「審查會設召集人十一人,由代表互選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