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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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設召集人十一人,由代表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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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6條的規定,審查會的召集人由代表互選產生。這表示審查會的成員將根據代表進行互選,以確保審查會的成員代表各方的利益。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國民大會要討論特定議題,審查會的召集人將由代表們互選產生,以確保不同利益群體的聲音都能在討論中被納入考量。
立法沿革 1 版
(0811030 制定)
審查會設召集人十一人,由代表互選之。
立法理由審查會審查提名人選,應設召集人主持審查會之進行。本條明定召集人由代表中互選產生,以符合民主程序。又因審查會一一審查被提名人之資格,需一定時日,爰酌定召集人為十一人,以利輪流主持會議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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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030 制定)
審查會審查提名人選,應設召集人主持審查會之進行。本條明定召集人由代表中互選產生,以符合民主程序。又因審查會一一審查被提名人之資格,需一定時日,爰酌定召集人為十一人,以利輪流主持會議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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