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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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聘用助理人員二人,協助代表研究憲政及服務選民等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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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第 4 條的規定,國民大會代表有權聘用兩名助理人員,協助代表進行憲政研究和服務選民等相關事項。 根據這一條例,國民大會代表在履行職務期間,可以依法聘用助理人員,以支援他們的工作。這些助理人員的任務包括研究憲政問題和提供與服務選民相關的協助。 以一個參考範例來說,如果一位國民大會代表需要進行深入的研究工作或提供專業知識,他可以聘用一位經驗豐富的助理人員,協助他進行相關的研究和分析。這樣有助於代表更好地履行他的職責,並提供更有效的服務給選民。 參考資料: -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代表及少數民族國民代表選舉及罷免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01) -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1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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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