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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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因職務關係,非屬個人報酬之交通﹑郵電﹑文具﹑選民服務等費用,由國民大會編列預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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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第5條,國民大會代表因職務關係所產生的交通、郵電、文具、選民服務等費用,應由國民大會編列預算予以支付。這些費用屬於代表公務所必須支出的費用,而非作為個人報酬的一部分。該條規定了國民大會代表的費用支給方式,確保他們能順利執行代表職務。根據相關範例,應該由國民大會根據代表需求及相關項目制定支給標準,並編列預算予以支付,以確保代表能夠有效地履行職務。
- 非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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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