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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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其保俸比照政務官列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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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第 6 條的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可以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且其保險費的計算方式與政務官列級相同。根據參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規定被保險人分為六類,第 1 類包括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根據給定的情境,國民大會代表可以被歸類為政府機關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之一類。此外,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被保險人在停職期間需要辦理退保手續。因此,根據以上法規,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可以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並且應該在停職期間辦理退保手續。
- 保險法法規
- 政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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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