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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

  • 異動日期:94 年 05 月 2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之支給,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二號第二九九號第四二一號解釋,特制定本條例。

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領之報酬,比照相當政務官每月支領待遇之標準發給出席費。但兼具公職之代表,應擇一支給之。

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按相當職務人員支給月俸、政務加給之待遇及因公支出之特別費。

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給膳宿﹑交通費用。

國民大會代表聘用助理人員二人,協助代表研究憲政及服務選民等有關事宜。

國民大會代表因職務關係,屬個人報酬之交通﹑郵電﹑文具﹑選民服務等費用,由國民大會編列預算支付。

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其保俸比照政務官列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