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之支給,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二號、第二九九號及第四二一號解釋,特制定本條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4.05.27
廢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按相當職務人員支給月俸、政務加給之待遇及因公支出之特別費。
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給膳宿﹑交通費用。
國民大會代表聘用助理人員二人,協助代表研究憲政及服務選民等有關事宜。
國民大會代表因職務關係,非屬個人報酬之交通﹑郵電﹑文具﹑選民服務等費用,由國民大會編列預算支付。
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其保俸比照政務官列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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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4.05.2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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