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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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代表對表決結果,提出疑義,經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要求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 2.採用投票表決,非有重大明顯瑕疵足以影響表決結果者,不得重行表決。
- 3.前項重大明顯瑕疵之疑義認定,由主席團共商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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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法规和案例分析,国民大会议事规则第21条规定如下: 1. 出席代表对表决结果提出疑义时,如果有三十人以上连署或附议,可以要求重新进行一次表决,但只限于一次。 2. 如果采用投票进行表决,在没有对表决结果产生重大明显缺陷的情况下,不得要求重新进行表决。 3. 关于前项重大明显缺陷的疑义认定,由主席团进行共商并做出决定。 根据提供的内容,对于国民大会议事规则第21条的理解,有以下几点: 根据内政部所制定的会议规范,会议在寻求多数意见并以整个会议名义做出决议的情况下,以获得参与表决的多数为可决,如果主席不参与表决,则为否决。此外,会议的讨论事项、表决方式及结果应当在会议记录中实际记录。在被告環評会组织规程中,明确规定了会议决议需要有全体委员2分之1以上出席和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才能执行。根据这些相关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在国民大会会议中,出席代表对表决结果产生疑义时,可以要求重新进行一次表决,但限于一次,而且只有在表决结果存在重大明显缺陷会影响结果的情况下,才能要求重新进行表决。 然而,对于国民大会议事规则第21条所引用的主要参考资料,如内政部会议规范和被告環評会组织规程,以及相关的会议纪录和裁判书,并没有提供具体的案例或范例。在给出具体案例时,需要参考和引用最新的相关法规和裁判书。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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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