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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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會次及其年、月、日、時。 二、會議地點。 三、出席、請假及缺席代表之姓名、人數。 四、列席者姓名。 五、主席。 六、記錄者姓名。 七、報告事項及其決定。 八、表決方法及人數。 九、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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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22條,議事錄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一、會次及其年、月、日、時。這表示議事錄應該記錄該次會議的編號以及日期和時間。 二、會議地點。議事錄應該記錄會議舉行的地點。 三、出席、請假及缺席代表之姓名、人數。議事錄應該列出出席會議、請假以及缺席的代表的姓名和人數。 四、列席者姓名。議事錄應該列出列席會議的人的姓名。 五、主席。議事錄應該記錄主席是誰。 六、記錄者姓名。議事錄應該記錄記錄議事錄的人的姓名。 七、報告事項及其決定。議事錄應該記錄報告的事項以及對它們作出的決定。 八、表決方法及人數。議事錄應該記錄表決的方法和投票人數。 九、其他事項。議事錄還應該記錄其他相關事項。 依據以上資料,可以得知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22條要求議事錄中記載了該次會議的各種基本資訊、出席者及列席者的姓名、主席與記錄者的姓名、報告事項及其決定、表決方法和人數,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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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