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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事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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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會次及其年、月、日、時。 二、會議地點。 三、出席、請假及缺席代表之姓名、人數。 四、列席者姓名。 五、主席。 六、記錄者姓名。 七、報告事項及其決定。 八、表決方法及人數。 九、其他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22條,議事錄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一、會次及其年、月、日、時。這表示議事錄應該記錄該次會議的編號以及日期和時間。 二、會議地點。議事錄應該記錄會議舉行的地點。 三、出席、請假及缺席代表之姓名、人數。議事錄應該列出出席會議、請假以及缺席的代表的姓名和人數。 四、列席者姓名。議事錄應該列出列席會議的人的姓名。 五、主席。議事錄應該記錄主席是誰。 六、記錄者姓名。議事錄應該記錄記錄議事錄的人的姓名。 七、報告事項及其決定。議事錄應該記錄報告的事項以及對它們作出的決定。 八、表決方法及人數。議事錄應該記錄表決的方法和投票人數。 九、其他事項。議事錄還應該記錄其他相關事項。 依據以上資料,可以得知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22條要求議事錄中記載了該次會議的各種基本資訊、出席者及列席者的姓名、主席與記錄者的姓名、報告事項及其決定、表決方法和人數,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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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 22 條規定:「議事錄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會次及其年、月、日、時。 二、會議地點。 三、出席、請假及缺席代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