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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事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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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次會議之議事錄於下次會議宣讀之;最後一次會議之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確認之。
  2. 2.議事錄,出席代表認為有遺漏或與事實不符時,應以書面提出,經本會會議之決議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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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23條的規定: 1. 前次會議的議事錄應在下次會議上宣讀,而最後一次會議的議事錄則需由主席簽名確認。 參考資料:國大議事規則第23條 範例:例如,國民大會第10屆第5次會期的議事錄應在下一次會期的開始時宣讀,以確保代表們能夠了解前次會議的內容和討論。 2. 如果有出席代表認為議事錄有遺漏或與事實不符的情況,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經國民大會會議的決議來進行更正。 參考資料:國大議事規則第23條 範例:舉例來說,假設在某次會議的議事錄中漏掉了一位代表的發言內容,該代表可以按照規則提出書面申請,並經過國民大會會議的決議,將遺漏的內容補充進議事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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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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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 23 條規定:「前次會議之議事錄於下次會議宣讀之;最後一次會議之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確認之。議事錄,出席代表認為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