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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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言行如有人身攻擊、投擲物品、肆意謾罵、破壞公物、攜帶危險物品進入議場以及違反本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制止或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強制其退出議場。但出席代表三十人以上表示異議時,主席應即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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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是關於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中代表言行的規定。根據該條,如果代表有人身攻擊、投擲物品、肆意謾罵、破壞公物、攜帶危險物品進入議場或者違反議會的秩序等行為,主席有權警告、制止或禁止其發言。情節嚴重的話,主席還可以強制該代表退出議場。不過,如果有三十位以上的代表表示異議,主席必須立即進行表決。 釋義資料:解釋上述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國民大會法規定》。根據該法規定,國民大會是中華民國的最高立法機構,旨在代表台灣人民的意願。國民大會議事規則則是規定國民大會內部運作的一部分,包括議事秩序、代表行為規範等。 範例:一位代表在國民大會議場內進行攻擊他人的言行,造成現場混亂和恐慌。根據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 25 條,主席可以警告該代表並制止其行為,甚至強制該代表退出議場。當其他三十位代表表達不同意見時,主席必須進行表決,以決定是否採取進一步的處置方式。
- 攜帶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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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