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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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處設左列各組及中心。 一、報到組。 二、交通組。 三、交際組。 四、服務中心。 五、膳食中心。 六、住宿中心。 七、醫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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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