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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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聽取專案小組審查報告後,應邀請副總統候選人到會發表政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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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第6條的規定,國民大會在聽取專案小組審查報告後,應邀請副總統候選人到會發表政見。這表示當國民大會進行副總統的補選時,應該先由專案小組審查候選人的資格及相關事項後,再邀請候選人到國民大會發表他們的政見。然而,提供的資料並未包含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第6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釋義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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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