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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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統候選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大會應即停止辦理補選,並咨請總統補提候選人,定期重行補選: 一、經審查發現候選人資格不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者。 二、候選人於投票前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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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第7條的規定,如果副總統候選人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國民大會應立即停止進行補選,並請總統提名候選人,定期進行重選: 一、經審查發現候選人的資格不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相關規定。 例如,候選人未達到擔任副總統的年齡要求或未取得相應的選舉資格。 二、候選人在投票前去世或失去行為能力。 例如,候選人在選舉前意外去世或因嚴重疾病失去行為能力。 在這些情況下,國民大會必須停止補選程序,並咨詢總統提名新的候選人,然後重新進行補選。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法規
- 行為能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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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