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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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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統候選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大會應即停止辦理補選,並咨請總統補提候選人,定期重行補選: 一、經審查發現候選人資格不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者。 二、候選人於投票前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第7條的規定,如果副總統候選人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國民大會應立即停止進行補選,並請總統提名候選人,定期進行重選: 一、經審查發現候選人的資格不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相關規定。 例如,候選人未達到擔任副總統的年齡要求或未取得相應的選舉資格。 二、候選人在投票前去世或失去行為能力。 例如,候選人在選舉前意外去世或因嚴重疾病失去行為能力。 在這些情況下,國民大會必須停止補選程序,並咨詢總統提名新的候選人,然後重新進行補選。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法規
  • 行為能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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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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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第 7 條規定:「副總統候選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大會應即停止辦理補選,並咨請總統補提候選人,定期重行補選: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