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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副總統候選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大會應即停止辦理補選,並咨請總統補提候選人,定期重行補選: 一、經審查發現候選人資格不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者。 二、候選人於投票前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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