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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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副總統之補選,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須有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舉行,並以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
- 2.如候選人未能當選時,國民大會議長應咨請總統補提候選人,並定期重行補選。選舉結果,由國民大會議長公告之,並咨復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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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第8條規定了副總統補選的程序和要求。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副總統之補選,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須有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舉行,並以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 根據這個條文,副總統的補選採用的是無記名單記投票的方式。舉行補選時,要求有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只有當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的票數後,才能當選。 舉例:假設國民大會代表總數為100人,那麼至少需要67人以上出席補選。如果候選人獲得至少34票,即超過出席代表的一半,那麼他將當選為副總統。 2. 如候選人未能當選時,國民大會議長應咨請總統補提候選人,並定期重行補選。選舉結果,由國民大會議長公告之,並咨復總統。 根據這條條文,如果候選人未能當選,國民大會議長應該諮詢總統提名新的候選人並進行定期的補選。選舉結果將由國民大會議長公告,並向總統回報。 範例:如果補選過程中沒有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的選票,國民大會議長會咨詢總統,由總統提名新的候選人進行補選。補選結束後,國民大會議長將公告選舉結果,並向總統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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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