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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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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統之補選,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須有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舉行,並以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
如候選人未能當選時,國民大會議長應咨請總統補提候選人,並定期重行補選。選舉結果,由國民大會議長公告之,並咨復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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