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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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員在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應依本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由評議會補選之。但於每屆評議會首次集會前,因評議員辭職或出缺,致不足法定最低開會人數時,應由院士會議依本辦法所定選舉程序增補選之。
深度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第7條的規定,評議員在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應由評議會進行補選。然而,在每屆評議會首次集會前,如果因評議員辭職或出缺而導致開會人數不足法定最低數量時,該應由院士會議按照本辦法所規定的選舉程序進行增補選舉。 根據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條的規定,中央研究院評議會的組成成員為評議員,其人數由院士會議選舉產生。院士會議則由中央研究院院士組成,並具有最高決策權和聲譽。 舉個舉例來說,假設根據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第7條,評議員A宣布辭職,評議會在該評議員辭職後應補選一位新的評議員。然而,如果該補選無法在每屆評議會首次集會之前進行,且導致評議會召開時的與法定最低開會人數不足,根據中央研究院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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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