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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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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評議員之當選人,由本院呈請總統聘任之。

深度解讀

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第 6 條規定,聘任評議員的當選人由本院呈請總統聘任。根據這項法規,中央研究院在選出聘任評議員後,需向總統提出呈請,由總統來審核並正式聘任該當選人成為聘任評議員。然而,該法條並未具體說明關於呈請程序、聘任資格等細節,所以在這方面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或機構的內部作業規定來進一步了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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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第 6 條規定:「聘任評議員之當選人,由本院呈請總統聘任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