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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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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其無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或於決定理由中敘明。
  2. 2.訴願會主任委員得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於指定處所聽取意見之陳述,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0條的內容如下: 1. 根據該條款,如果訴願人或參加人未提出正當理由請求陳述意見,受理訴願機關有權通知拒絕,或在決定理由中加以敘明。 2. 根據該規定,訴願會的主任委員可以根據訴願審議委員會的規定,指定一位委員與承辦人員一同在指定的地點聽取意見的陳述,並制定相關紀錄並附在訴願卷宗中。 這些資訊源自於「訴願審議規則」,是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所使用的規則,以確保訴願程序的進行正當、合法且妥善。根據相關的法規,當訴願人或參加人未提出正當理由請求陳述意見時,訴願機關有權通知拒絕或在決定理由中加以敘明。而訴願會的主任委員也可以根據委員會的規定,指定委員與承辦人員一同在指定地點聽取意見陳述,並制定相關的紀錄附在訴願卷宗中。 請注意,以上解釋係基於提供的內容。有關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0條的其他細節,需要進一步參考相關法規或相關文件以瞭解更多。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六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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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0 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其無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