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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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0條的內容如下: 1. 根據該條款,如果訴願人或參加人未提出正當理由請求陳述意見,受理訴願機關有權通知拒絕,或在決定理由中加以敘明。 2. 根據該規定,訴願會的主任委員可以根據訴願審議委員會的規定,指定一位委員與承辦人員一同在指定的地點聽取意見的陳述,並制定相關紀錄並附在訴願卷宗中。 這些資訊源自於「訴願審議規則」,是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所使用的規則,以確保訴願程序的進行正當、合法且妥善。根據相關的法規,當訴願人或參加人未提出正當理由請求陳述意見時,訴願機關有權通知拒絕或在決定理由中加以敘明。而訴願會的主任委員也可以根據委員會的規定,指定委員與承辦人員一同在指定地點聽取意見陳述,並制定相關的紀錄附在訴願卷宗中。 請注意,以上解釋係基於提供的內容。有關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0條的其他細節,需要進一步參考相關法規或相關文件以瞭解更多。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六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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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