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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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1條,訴願事件經答辯完備且踐行法規所規定的審理程序後,承辦人員可以擬定處理意見,之後可由主任委員簽請訴願會委員三人以上分組進行審查。委員在詳閱案件證據、分析事實並適用相關法規後,提出審查意見,以供訴願會審議之準備。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內容,可知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1條中規定了訴願事件的審理程序。該條款強調了承辦人員擬定處理意見並簽請主任委員送由訴願會委員進行審查的步驟。委員在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審查意見,以供訴願會審議之準備。 由於此問題無100%關聯度的參考資料提供,故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 訴願名詞
- 核名詞
- 提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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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