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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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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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3條,訴願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這意味著主任委員有責任組織會議並主持會議。如果主任委員因某種原因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則可以指派一名委員代行主席職務。而委員必須親自出席會議,不能由其他人代理。這條規定確保了會議的正常運作和委員的參與。 舉例:如果主任委員因臨時有事無法召集或出席會議,根據第13條的規定,可以選擇一位指定委員代行主席職務,以確保會議的進行和決策的有效性。同時,所有委員都需要親自參加會議,不能委託他人代理。這樣可以確保所有委員都能親自參與討論和決策過程。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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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