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5

快速跳轉

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參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已到場為辯論者外,得於受理訴願機關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5條,訴願人或參加人如果未受到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在指定的日期參加言詞辯論,除非與其利害關係相同的人已經到場作為辯論者,否則可以在受理訴願機關作出決定之前提出續行申請,並在申請中說明原因。 根據《人民共和國政府標準化法》(2018年修訂),不可抗力是指因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且無法避免的,對於當事人來說是無法合理預見、可預測和可避免的、不可抗拒和不可控制的外部事件或環境因素,如自然災害、戰爭、動亂、重大的傳染病爆發等。在此情況下,當事人未能參加言詞辯論可以被視為不可抗力事由。 舉個例子,如果訴願人因突發的重大意外事故而無法在指定期日到場參加言詞辯論,並且該事故具有不可抗力的性質,這樣的情況下,訴願人可以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5條提出續行申請。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期日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辯論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5 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參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相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