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5條,訴願人或參加人如果未受到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在指定的日期參加言詞辯論,除非與其利害關係相同的人已經到場作為辯論者,否則可以在受理訴願機關作出決定之前提出續行申請,並在申請中說明原因。 根據《人民共和國政府標準化法》(2018年修訂),不可抗力是指因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且無法避免的,對於當事人來說是無法合理預見、可預測和可避免的、不可抗拒和不可控制的外部事件或環境因素,如自然災害、戰爭、動亂、重大的傳染病爆發等。在此情況下,當事人未能參加言詞辯論可以被視為不可抗力事由。 舉個例子,如果訴願人因突發的重大意外事故而無法在指定期日到場參加言詞辯論,並且該事故具有不可抗力的性質,這樣的情況下,訴願人可以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5條提出續行申請。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期日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辯論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