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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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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 三、訴願事件。 四、到場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行政處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人員之姓名。 五、辯論進行之要領。
  2. 2.以錄音機、錄影機等機器記錄言詞辯論之進行者,其錄音帶、錄影帶等,應與言詞辯論筆錄編為審議紀錄之附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6條,言詞辯論筆錄應該記載以下事項:辯論的地點和日期、出席的委員和承辦人員的姓名、訴願事件、到場的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行政處分機關人員以及其他經通知到場的人員的姓名、辯論的要領。另外,如果使用錄音機、錄影機等機器來記錄言詞辯論的進行,相關的錄音帶、錄影帶等應該作為審議紀錄的附件。 參考來源: -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https://www.des.moj.gov.tw/Uploads/FileAdmin/userfiles/%E8%A6%8F%E5%89%87%E5%9E%8B%E5%BC%8F/%E5%A0%B1%E5%91%8A%E7%89%88%E8%A6%8F%E7%AF%84/%E8%A8%B4%E9%A1%98%E5%A7%94%E5%93%A1%E6%9C%83(%E5%AE%89%E5%85%A8)(%E6%9C%80%E6%96%B0)(109.11.19).pdf

  •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言詞辯論名詞
  • 辯論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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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出席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