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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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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訴願人補正者,應載明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7 條的規定,當受理訴願機關依照該條規定通知訴願人補正時,必須在通知書到達的次日起算,給予訴願人二十日的期限來進行補正。這意味著訴願人有二十日的時間來針對受理訴願機關提出的不正確或不完整的內容進行補正。如果訴願人在這個期限內未能進行補正,受理訴願機關可能會做出拒絕受理訴願的決定。 作為例子,如果一個訴願人提起了一份訴願,但訴願書的內容不符合法定程式或有一些文件缺失,訴願機關可以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7 條的規定,通知該訴願人在載明在文到的次日起算的二十日內補正。這就給了訴願人足夠的時間去補充或更正訴願文件,以符合法定的要求。如果訴願人在這個期限內能夠成功進行補正,訴願機關將繼續審理該訴願案件。但如果訴願人未能在期限內進行補正,訴願機關可能會拒絕受理該訴願。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六十二條條文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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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7 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訴願人補正者,應載明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