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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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訴願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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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8條著重強調對於訴願事件的處理應先進行程序上的審查,而後再進行實體上的審查。這表示,在處理訴願事件時,委員會會先檢查該事件是否符合受理的條件,若不符合則會不予受理,而若符合受理的條件,則會進一步進行實質的審查。這樣的程序安排確保了對於訴願事件的公正和有序處理。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8條,在進行訴願事件的處理時,應先進行程序上的審查,以確保該事件是否符合受理的條件。若不符合受理的條件,委員會會不予受理該訴願。只有當訴願事件符合受理的條件,委員會才會進一步進行實質上的審查。 例如,如果某個訴願事件不符合訴願機關所設定的指定時間內提出的要求,則根據第8條的程序審查,該訴願事件將被視為不符合受理的條件,因此不予受理。這樣的程序安排能夠確保訴願事件的有效處理,並提高訴願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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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