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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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0條的規定: 1. 如果訴願人或參加人根據訴願法第63條第3項的規定,請求陳述意見,而沒有正當理由,受理訴願機關可以通知拒絕,或者在決定理由中加以說明。 2. 訴願會主任委員可以根據訴願法第64條的規定,指定委員以及承辦人員,在指定的地點聽取陳述意見,並作出紀錄附在訴願卷宗中。 根據最新的《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行使職權與行政訴訟優良實務手冊》(2018年修訂),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訴願審議的程序公平,訴願人和參加人有權在審議過程中陳述自己的意見。如果他們沒有正當理由請求陳述意見,訴願機關可以通知拒絕。此外,訴願會主任委員可以指定委員和承辦人員,在指定的地點聽取陳述意見,並將其紀錄附在訴願卷宗中。 例如,如果一位訴願人在訴願審議過程中請求陳述意見,但沒有提供正當理由,訴願機關可以通知拒絕他的請求。另外,如果訴願會主任委員決定聽取一位參加人的意見,他可以指定相應的委員和承辦人員前往指定的地點進行聽取,並在訴願卷宗中將相關陳述意見的紀錄加入其中。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訴願審議的程序進行公平,並提供必要的陳述意見的機會,同時符合憲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六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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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