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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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1條規定,在訴願事件答辯完备、经过本法规定的审理程序后,承办人员可起草处理意见,并可向主任委员签请提交给由不少于三名委员组成的委员小组审查;委员在详阅卷证、研析事实及应行适用之法规后,核提审查意见,供给訴願会审议之准备。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1條,訴願事件在答辯完备后,承办人员可起草处理意见,然后提交给由三名以上委员组成的委员分组审查。委员在详阅案卷、分析事实和适用的法规后,提出审查意见,为訴願会审议做准备。 參考資料: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2014年6月6日)
- 訴願名詞
- 核名詞
- 提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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