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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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2條的規定,訴願事件在承辦人員擬具處理意見或訴願會委員提出審查意見後,應由主任委員指定日期召開會議進行審議,並且可以通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列席並說明情況。 例如,假設一位市民對某一涉及個人權益的行政處分不滿意,提起訴願後,審議委員會根據第12條的規定,指定某一日期召開審議會議。在該次會議中,審議委員會可能會通知原行政處分機關的代表出席會議,該代表可以解釋行政處分的理由和相關事項,以便審議委員會更全面地評估訴願事件。
- 訴願名詞
- 期日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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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