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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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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3 條,訴願會會議的召集和主席由主任委員負責。如果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可以指定一個委員來代行主席職務。而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3 條的規定,假設主任委員因病無法召集或出席訴願會會議,該委員可以指定另外一個委員來代行主席職務,以確保會議的正常進行。此外,根據該條規定,所有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以確保訴願會的公正性和效力。

  • 訴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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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3 條規定:「訴願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委員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