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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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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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3 條,訴願會會議的召集和主席由主任委員負責。如果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可以指定一個委員來代行主席職務。而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3 條的規定,假設主任委員因病無法召集或出席訴願會會議,該委員可以指定另外一個委員來代行主席職務,以確保會議的正常進行。此外,根據該條規定,所有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以確保訴願會的公正性和效力。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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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