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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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的規定,當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依職權審酌後,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到指定處所進行言詞辯論。同時,如果通知的對象是參加人或輔佐人,則應該附上答辯書的影本或抄本。而言詞辯論應該在訴願會會議中進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訴願人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言詞辯論的話,可以通知訴願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到指定處所進行辯論。同時,如果訴願人有參加人或輔佐人的話,受理訴願機關在通知他們時,也應該附上答辯書的影本或抄本,以便他們準備辯詞。最後,言詞辯論應該在訴願會會議中進行,以確保公正和透明的審議過程。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六十五條條文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審酌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期日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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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