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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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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理訴願機關應依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審酌後,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言詞辯論,並得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到場備詢。
  2. 2.依前項規定通知參加人、輔佐人時,應附具答辯書影本或抄本。
  3. 3.言詞辯論應於訴願會會議中進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的規定,當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依職權審酌後,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到指定處所進行言詞辯論。同時,如果通知的對象是參加人或輔佐人,則應該附上答辯書的影本或抄本。而言詞辯論應該在訴願會會議中進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訴願人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言詞辯論的話,可以通知訴願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到指定處所進行辯論。同時,如果訴願人有參加人或輔佐人的話,受理訴願機關在通知他們時,也應該附上答辯書的影本或抄本,以便他們準備辯詞。最後,言詞辯論應該在訴願會會議中進行,以確保公正和透明的審議過程。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六十五條條文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審酌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期日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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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依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審酌後,通知訴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