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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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5條規定,若訴願人或參加人未於指定期日到場參加言詞辯論,並符合以下情況時,可以在受理訴願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繼續申請審議,必須在申請中敘明理由: 1. 未能收到合法通知。 2. 因不可抗力事由無法到場。 除非有與申請人利害關係相同的人已到場進行辯論,否則才能有續行申請的資格。 《行政訴訟法》第386條及《訴願法》第30條為相關法條,要求訴願機關必須對訴願人和參加人發出合法通知。在本文中,被上訴人在102年1月17日的函件未依照《訴願法》第30條的規定記載通知參加的理由和未參加的法律效果。然而,根據上訴人在102年1月28日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的書面意見,上訴人已經出席並充分表示意見,因此無法認為被上訴人未通知參加造成了實質影響。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規則》第15條的規定,如果參與人未收到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出席辯論,但與其利害關係相同的人已到場辯論,則可以在受理訴願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繼續申請審議,並在申請中敘明理由。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86條的規定,訴願機關應對訴願人發出合法通知。根據此法條,審理機關無法對訴願人提出合法通知,訴願人有權要求繼續審議並提出相應的理由。 參考資料: - 行政訴訟法(最新修訂) - 訴願法(最新修訂) -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規則(最新修訂)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期日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辯論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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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