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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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的法律条文,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6條,要求在言詞辯論筆錄中必须記載以下事項: 1. 該筆錄的辯論地點及日期。 2. 出席的委員和承辦人员的姓名。 3. 訴願的事件。 4. 到场的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行政處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人員的姓名。 5. 辯論的進行要領。 如果使用錄音機、錄影機等设备记录言詞辯論的进行,其录音带、录影带等应作为審議紀錄的附件。 根據這條法條的描述,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在進行審議時,必須記錄辯論的相關內容和參與人員的姓名。此外,如果使用錄音機、錄影機等設備進行記錄,則應將其作為正式審議紀錄的一部分。作為範例,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實際案例,如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在一個具體的案例中遵循了這條規定,並正確地記錄了相關的辯論內容和參與人員的姓名。 参考资料: -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言詞辯論名詞
- 辯論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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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