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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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事件依本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規定,有調查、檢驗、勘驗或送請鑑定之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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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7 條規定,在訴願案件中,若有需要進行調查、檢驗、勘驗或請求鑑定的情況,該受理訴願機關應根據職權或委託相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進行實施。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根據該規則的內容,當訴願案件需要進行相關調查、檢驗、勘驗或請求鑑定時,審理委員會應依據職權或委託相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進行執行。例如,如果訴願案件涉及駕駛人員的酒精檢測,訴願審議委員會可以委託專門的檢驗機構進行相關的檢測工作。
- 訴願名詞
- 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
- 勘驗名詞
- 鑑定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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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