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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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9條,以下是對每項款的逐條釋義: 1. 根據第1款,當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進行送達時,應該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這意味著送達人在交付訴願文書給郵政機關時,必須填寫相應的送達證書。 2. 根據第2款,當訴願文書由派員或者是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來進行送達,則必須由執行送達人填寫送達證書。這表示送達人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以便確認訴願文書已經送達至相關單位。 3. 第3款規定,上述送達證書的格式應按照行政程序法第68條的規定來準備。這表示送達證書的內容和格式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相關的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了送達書的內容需包含相關的事實和遞送的日期,以及收件人的簽名或指印。這保證了送達的確凿性和合法性。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9條確定了訴願文書的送達程序和相應的送達證書要求。這些規定確保了訴願文書的合法送達和證明,以維護訴願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行政程序法 第68條)
- 訴願名詞
- 送達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第六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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