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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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如果訴願代理人的資格不符合訴願法第33條第1項的規定,訴願機關應該通知委任人並副知受任人。這意味著如果訴願代理人不具備合法的資格,訴願機關必須通知委任人並告知受任人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第1項
- 訴願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委任人名詞
- 受任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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